生命力
得简单些直选就是把权力交给所人而间接选举将不可避免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
终冯承乾决采用直选
只是第次民大选在九二三年而是在九二八年
原因简单九二三年底国民议会成立之后百分之百议员表示拥戴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中央政府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甚至数议员提出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
当然冯承乾跟吴铁生争总统位置甚至成为副总统
只是在国民议会议员力支持下立即进行民大选就变得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九二八年在吴铁生任期届满之前再进行民选举
随后在正式出台宪法中对民选举做了明确规
得简单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省份中获得数选票才能当选只其中任何个条件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进行大选
选举也就政党
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成立
虽然冯承乾不抛头lu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坚决不干而且明确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国政治模式而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首任党魁
此构成个国家政治体制三大素中已两个娄立并且完善
剩下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美国学习即成立高法院与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正式宪法规高法院由七名**官组成其中名**官为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三张决票而另外六名**官只张决票七名法官产生方法主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高法官需获得总统直接任命
这样设置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平衡
当然七名**官是终生制在获得任命之后不向任何人负责七名**官组成高法官团具对除宪法之外所法律法规条款司法解释权即**官团做出司法解释就是终解释
与高法院对应则是高检察院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高检察院是提起公诉高司法机构而且只高检察院权对包括总统在内中央官员、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而高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
司法制度方面冯承乾坚不二选择了案例法即欧美法系
当时参与立宪人认为好采用条法即大陆法系因为在他们来条法在具体实施中具操作便利xing只是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存在漏洞会加重法院工作负担但是案例法具自我完善功能而条法却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大灵活xing知道在司法体系中法律就是标尺如果标尺是可变又如何保证法律权威呢?
当然冯承乾也提早在明朝中国就实施是案例法而不是条法
从长远来案例法能减轻司法体系负担原因简单每个单独案例在经高法院判决之后其判决方式就将固下来成为今后类似案例判决标准从而让法官在判决时候参照对象
重是案例法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得简单些不管什么人如果犯了相同罪判决是样而条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不同导致产生不同判决结果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xing不能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套严明法律重就是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白了民主政治体制下法律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会受地位、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
随着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国续治体制基上确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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