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皇帝的废立都与宦官有关,包括唐玄宗在内,共有4名皇帝死于宦官之手。晚唐宦官之所以长时间随心所欲的弑君干政,恰恰在于他们通过马政控制了最精锐的骑兵。
《厩库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
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
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计所知,同私驮载法。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