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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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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党制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多党制国家中也有一个政党控制多数议席而单独组阁的情况,但那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多党制起源于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有30多个政治派别在活动,并且参加了当时国民议会的选举。这些派别势均力敌,没有一个派别能够左右政局,取得稳定的多数。各个派别未了争取议会多数上台执政,便组成联盟参加竞选。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以后,法国正式确立多党制的政党制度。随着议会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推行和发展,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希腊等国也实行了多党制。多党制在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分别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形成了多党纷争的局面。同时在选举制度上,这些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少数代表制,使一些小党也能取得选票,争得一定数量的议席,从而在议会选举中难以形成取得绝对多数议席的大党,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多党政治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多党制。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允许任何政党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竞选,并在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情况下单独或联合执政,但实际上一个政党单独获得议会多数席位而执政的情况极少。党派联盟是多党制下常见的政党参与竞争和执政的形式。由于各政党代表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由党派联盟组成的政府不易稳定,往往使政权更迭频繁。政治学家G.萨尔特利又把多党制分为温和的多党制和极端的多党制两种形式。

    (1)温和多党制(限定多党制),以德国、比利时、瑞典、卢森堡、丹麦、瑞士和荷兰等国为典型,其特点是:政党数量一般在3——5个,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小,政党间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竟争”,允许出现联合政权并且具有鼓励联合政权的政治结构,政局比较稳定。

    (2)极端多党制(分极多党制),以意大利、法国,德国,尤其是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党数量6——8个或更多,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大,“政党分散化”倾向严重,左翼和右翼存在着互不妥协的纯纲领政党。相互排他的在野党势力向执政党挑战,一个或几个政党占据着中间位置,展开多级竞争,向心力受阻,离心竞争盛行,政权交替频繁。有机会掌握政权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势力,部分政党常常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因此存在着不负责任的在野党,缺乏公平竞争。极端多党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稳,如1946年——195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11年半就更换了20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时间不过半年,最短的仅仅只有2天。意大利1945年到1979年34年中就更换了37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平均不到一年。

    (3)一党独大制(一党优势制、一党多元制)。一党独大制是多党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国家中,进入议会的政党不止一个,但政权却长期为一个政党垄断。从理论上看,其他政党都有执政的可能,但是实际上小党处于劣势,很难打破一党独占政权的局面。过去政治学界一般把这种政党制度视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后来,有的政治学家提出,既然政治制度的划分要把政党的数目和掌权方式结合起来,那么,执政党长期只有一个,就应当将其划为一党制。

    但近年来,不少国家独大政党垄断政权的局面已被打破。如日本自民党连续单独执政38年后(1955——1993)开始陷入困境。1992年自民党发生政治丑闻:自民党副总裁,竹下派领导人金丸信因收受佐川快件公司90亿日元外加大量金条、股票和证件的巨额贿赂被捕入狱。群情激愤,自民党的信誉直线下降,从而在日本引发“政治大地震”。日本国民的矛头不仅指向自民党的**,而是对准了旧的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政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6月,羽田派宣布脱离自民党建立“新生党”,另一些人又建立了“先驱新党”,加上6个在野党,组成8党联合阵营,使自民党痛失政权,沦为在野党。现在,日本的政党格局仍然处在一个不断分化组合的过程中,未来的发展趋势还不明朗。既可能向英国式的两党制发展,又不可能像德国式的多党制发展,但是可以断定,自民党一党长期垄断政权的局面已是一去不复返了。

    又如2000年7月3日,墨西哥保守派“争取变革联盟”领导人比森特.福克斯在总统大选中一举击败革命制度党,取得了总统宝座,从而结束了革命制度党在墨西哥一党执政71年的历史,使墨西哥的政党格局发生了逆转。

    现在世界上仍然维持一党独大制的国家主要有新加坡、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民族统一机构(巫统)在马来西亚执政近50年,一直是马来西亚政治系统中的老大,没有任何政党可以挑战巫统一党独大的地位。但是,1999年11月全国大选之后,巫统流失向来支持它的马来人选票,至少五层的马来人选票转而支持巫统的死对头泛马伊斯兰党,打破了巫统等于马来人的政治神话。占大马人口约六成的马来人向来是巫统政治正当性的来源,1999年大选之后,巫统的政治正当性动摇,马哈蒂尔的领导权受到威胁,党外面对联合阵线的攻势,党内产生了很大的不满。面对内外的夹攻,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表示,希望通过修改党章来克服巫统党内盛行已久的贪污问题,并防止党内分裂,对外则重新调整面对反对派的强烈攻势。在2000年11月18日巫统的特别代表大会上,75岁的马哈蒂尔总理在谈到贪污腐化问题时老泪纵横,他的演讲获得了两千多位代表起身热烈鼓掌,眼泪政治的攻势明显奏效。

    (4)多党制的特点

    第一,联合执政。由于政党众多,选票分散,一党往往难以单独取得多数而执政。因此,各主要政党往往在大选之前(法国)和大选之后(德国)组成党派间的联盟,来争取选举的胜利。

    第二,温和多党制政府稳定。传统观点认为多党制政府往往不稳定,而实际上主要是分极多党制国家的政府不稳定,如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法国的第三、第四共和国和战后的意大利等。而温和多党制国家的政府都比较稳定,如荷兰、卢森堡、瑞典、瑞士、丹麦、德国、冰岛等

    第三,选民的政治选择更具有意义。因为两党制的党纲往往向中间温和方向靠拢,因而两党的政纲往往非常接近,公民的投票就会因两党之间相互雷同的方案所破坏,而失去政治选择的意义,而多党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缺陷。

    第四,政党对政府的控制力相对较弱。由于政府往往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这些政党代表的利益又不尽相同,因此,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完全贯穿到政府行为中去,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各党派调和、妥协的结果。使执政呈现两个特点:一方面,政策体现了各种意见的综合性,能代表较多人的愿望,因而其中的民主成份比两党制和一党制更多;另一方面,任何政策都不能由一党决定,都要由各执政党协商,因而决策的时间较长,效率相对较低。

    第五,小党能量不可小视。小党左右大党在以色列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色列的工党和利库德集团分别代表左、右两翼,他们中无论哪个党组阁执政,不仅取决于其在选举中能够比对手获得更多的议席,而且还取决于谁能争取到足够的小党的支持,凑足120个议席中的61席。因此,众多的小党往往在两个大党中待价而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过,左右两个大党有时也会联合执政。

    又如在德国,基民盟(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社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为一方,社会民主党为另一方,小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的地位就举足轻重,有些小党忽左忽右,有时候比大党执政的时间还多。

    第一,多党制国家选举往往采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因此保证了相当小的政党在议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这样各政党分散化和分裂的现象就比较普遍,这就给为数众多的政党以生存空间。

    第二,政府廉洁。多党制由于权力比较分散,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治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大,有利于减少**。因此,一般来说,实行多党制的政府大多比较廉洁。

    (

    自由民主制(Liberaldemocracy)是一种政府形式。它采取了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其权力则受到法治的监督和限制,通常还会采纳保障个人及少数派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时也限制了多数派及其选出的领导人的权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多样化的,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权利、**权、私人财产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这些权利(也被称为「自由权利」)可能是直接经由宪法赋予,或是透过一般法规和判例法赋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著宽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会和政治观点—即使是极端或偏激的观点亦然,在遵守民主规范的情况下都会被允许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举行选举,不同政治观点的团体都有机会藉此角逐政治权力。

    「自由」和「自由民主制」的用词并不一定象徵这样的政府必须遵从政治意识形态上的自由主义。它只不过是象徵了在启蒙时代由拥护自由的哲学家们所创立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框架。他们强调个人有权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自由民主制可能采取的形式包括了共和立宪制或君主立宪制。

    目录[隐藏]

    1架构

    1.1权利和自由

    1.2先决条件

    2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制

    3自由民主制的形式

    3.1实际上的自由民主制

    3.2比例和多数代表制

    3.3总统和国会制度

    4自由民主制的优点和缺点

    4.1直接民主制

    4.2种族和宗教冲突

    4.3官僚政治

    4.4短视现象

    4.5公共选择理论

    4.6财阀政治

    4.7多数主义

    4.8政治稳定

    4.9战时的有效动员

    4.10更正确的决策情报

    4.11**

    4.12恐怖主义

    4.13经济成长和经济危机

    4.14饥荒和难民

    4.15人类发展

    4.16民主和平论

    4.**屠杀

    4.18自由和权利

    4.19幸福

    5参考文献

    6注释

    7参见

    [编辑]架构

    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不过,特别是在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国家通常都曾对此作出某些限制,选举权也可能必须经由某些登记手续才会赋予。严格来说,经由选举作出的决策是由那些参与了投票的人所达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

    在自由民主制里,选举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自由民主制也有著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

    自由民主制的宪法则用以保卫国家的民主本质,限制政府权力通常被视为是宪法的用途。美国的政治传统上强调三权分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许多欧洲的民主国家则比较倾向于强调「法治国」(Rechtsstaat)的概念,亦即国家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政府权力只有在依照书面的、公开的法规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时才是正当的。许多民主国家也使用联邦制(也被称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将政府权力切割为县市、省州、和国家等不同的层面,以避免中央集权和滥用的危险。

    芬兰的国会大厦Eduskunta。这里是最先实行了普选权利的地区和国家之一。

    [编辑]权利和自由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国家的标准是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它们原先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于它们的定义已经被广泛的采纳,现在许多人们都误以为它们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於没有国家肯承认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传机器也通常将敌国描绘为「专政」,因此这些定义往往是有争议性的。

    生存和免受侵犯的权利

    免於奴役的自由

    行动的自由

    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和合法程序的权利

    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和接触非正规情报来源的自由

    组织和集会自由

    教育自由

    宗教自由

    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加以买卖之的权利

    在实际上,民主制度的确对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对于著作权通常有著各种限制,而对于毁谤、中伤的言论也有法律限制。可能会有法律禁止**的言论、或者是试图侵蚀人权的言论、以及试图提倡或正当化恐怖主义的言论。美国在冷战期间也对**者和组织施加类似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也用於禁止那些被认为是宣传恐怖主义或是挑起团体仇恨的行为。例子包括了近几年来的各种反恐法案、关闭真主党的卫星广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论的法令。批评者认为这些限制可能会逐渐走火入魔,因为这当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这些限制辩护的说法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永续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举例而言,允许那些提倡种族灭绝的人拥有自由言论会造成人们的生存和安全权力侵蚀。意见的分歧通常来自於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种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的人士在内。如果极少数的人们因为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个国家仍可能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认为这与独裁政治迫害反对者并无两样,而只是数量上的差异罢了,因为只有极少数的人被影响到、而且限制并没有如此严重。一些人则主张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论上,**人士也拥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活动的权利。在原则上,民主制度是允许**人士的,而且也允许他们透过合法程序改变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但运用暴力手段来破坏民主则是被禁止的。

    [编辑]先决条件

    虽然这些成分并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以及广泛而兴盛的公民社会往往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决条件。

    对于民主多数决传统并不盛行的国家而言,单独实行自由选举的制度通常不能彻底达成民主化的转型;一场在政治文化上的广泛转型以及过渡至民主政府体制的转型都是必要的。这样的例子相当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当短暂而不稳定,一直要到他们在文化上改变为接受多数决基础为止。

    民主文化的关键成分之一是「永远的反对党」的概念。这在那些传统上政治权力是经由暴力获得的国家尤其困难达成。在本质上,这一词代表了民主制度里的每种立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观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竞争或许会有不同立场,但他们都必须容忍与他们不同的立场,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鼓励在公众辩论上的容忍和礼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选举结束後失败者必须接受选举的结果,并允许权力和平的转移。失败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并且会继续参与公众生活。人们并非对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须尊重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编辑]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制

    地图显示了自由之家组织2007年的报告内,有关每个国家自由程度的分类。

    自由

    部分自由

    不自由

    直至2006年4月的各国政府体制——

    总统制共和国家,全面总统制

    总统制共和国家,议会制的行政总统

    总统制共和国家,半总统制

    议会制共和国家

    议会式君主立宪国家,君主不行使任何权力

    君主立宪国家,君主行使个人权力,可能伴有弱势议会

    君主**国家

    一党专政国家

    宪法暂停实施的国家

    不符合上面所有叙述的国家

    图为自由之家(FreedomHouse)组织所发布的2006年调查,有颜色的国家代表拥有民主选举的制度。注意到这些国家在正式上并非都自称为民主制度(如同上图所表示的)但仍被认为是属于民主国家。一些组织和政治学家定期提出世界各国的自由度的调查,包括了当前的情况、以及追溯至一两个世纪前的局势。当中最知名的是自由之家所作的调查[1]。

    一般而言,欧盟的国家、日本、美国、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纽西兰都被公认为属於自由民主制国家。

    自由之家组织认为许多在正式上自称为民主制度的东欧和前苏联国家在实际上都是不民主的,通常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对于选举结果有庞大的影响力。之中许多国家则是处於动汤不安的状态。

    [编辑]自由民主制的形式

    [编辑]实际上的自由民主制

    有些国家虽然在名义上并非民主制度—例如大英帝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但在实际上仍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由民主选出的国会所统治的。在英国,名义上的主权是由世袭的君王所继承,但在实际上主权则归於人民,经由人民的选出的国会统治,也因此属於民主制度。

    许多人则反对包括君主在内任何形式的世袭特权,并主张加以废除之。而君主主义者的回应则是这些国家的君王往往属於纯粹的仪式了,而非在政治上的形式。

    [编辑]比例和多数代表制

    参见:投票制度

    多数制是依据地区的多数决分配议席。获得最多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能获得代表那一选区的议席。但民主的选举制度还有其他许多形式,例如比例代表制便是以一个政党所取得的全国性选票数量的比率分配议席。

    两种制度的最大争议之一,是在於应该将选区划分各自计票分配议席、还是将全国的选票统一计算分配才能有效的代表人民的民意。

    一些国家如德国和纽西兰则混合了这两种形式的选举制度,将立法机构的选举划分为两个类别。第一个类别的议席是依据地区性的多数决投票决定的,而其馀的议席则依据各政党在全国获得的总票数公平的划分(尽可能的作到)。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混合比例代表制。

    [编辑]总统和国会制度

    总统制是一种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分开选出的共和国政体。而在议会制里,政府的行政部门元首则依赖於国会的直接或间接支持,通常是根基於国会的信任投票选出(而失去国会支持时则透过不信任投票罢免)。

    总统制的民主制度在拉丁美洲、非洲、和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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