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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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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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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

    张居正上疏请行在内政方面提出著名的考成法,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冗员,整顿邮传和铨政。最后明神宗批准了请求。

    目录[隐藏]

    1背景

    2实际内容

    3实例

    4成效

    5结论

    [编辑]背景

    明代早期已有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但明代吏治**,法令不行,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化,或成为官员们争权手段。张居正眼见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制度变质,深切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执行“考成法”重要特点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

    [编辑]实际内容

    奏疏中有以下两条: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

    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编辑]实例

    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

    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

    [编辑]成效

    张居政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

    张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帐,严格控制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计”之年便强调要将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专靠花言巧语、牟取信行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缺乏办事效率的冗官,尽行裁撤。

    同时,张居正又广泛增添人才,提拔拥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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