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国人出具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时具有法律效力。
5、领事职务还包括: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转送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的委托书等。
6、关于船舶、飞机和火车的职务。领事官员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和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驻在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通知领事官员,以便实施领事保护。
领事官员除执行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双边条约规定的领事职务外,还可执行本国授权而又不为驻在国反对的其它职务,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承办外交事务,或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承担着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联系几乎都是通过领事官员进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领事职务的范围不断拓展,人们必然更广泛地、更频繁地接触到领事工作。
领事:
一国根据协议派驻他国某城市或某地区的代表。
一般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领事
派驻外国城市或地区的代表。受本国驻该国的大使(或公使)指导,维护本国及侨国利益,管理本国在当地的侨民,输各项有关国际交往的事务。我国清朝自光绪元年(1875)定出使制后,始依国际惯例,派遣领事、总领事。清制,总领事从四品,领事正五品。民国为荐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