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67章 蛇蝎心肠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并且已经做出脱衣,解裤的行动!」

    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奸的「正在进行』。

    同理。

    对方脱衣服,裸露器官,也算正在进行。

    在即将达成强奸之前,尽管你没遭受到暴力,理论_. . ..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虽然概率小,常规司法不认。

    但理论对拚之下,谁都挑不出毛病来!

    「综上所述。」

    「被告人张月的防卫有效,构成正当防卫!」

    林月开口,声音清脆坚定。

    几起案件下来,明显是与以往不同,思绪与法理能力愈发强劲。

    只是...

    就在众人思索之际。

    恍惚间。

    公诉席上,范贺脸上忽的露出一道笑容,他张开嘴,一道令人错愕的声音,随着喉咙震动,在众人耳旁响起。

    即是.

    「异议。」

    「我方. ..上述所言,只是给对方进行普法,以此表述我方不认同说话的态度。」

    「实际上,我方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未进行过强奸这种行为!」

    说着。

    范贺顿了顿,又补充道:

    「所做出的一切,非但不是犯罪,反而是...」

    「自保!?」

    自保?

    你也自保!?

    是的。

    范贺也要说刘国富是在正当防卫!

    「首先,审判长,我方刘国富控制对方的行为,是在什麽情况下进行?」

    范贺反问了一句。

    话落,不等周围人开口,他便继续道:

    「是在被胁迫,被被告人张月,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

    案件过程并非是张月走到医院,随後被对方控制。

    应该是..

    张月走到医院,通过扼住对方喉咙来进行控制,随後被刘国富反向控制。

    综上...…

    「我方委托人,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都与强奸,甚至是猥亵无关!」

    范贺摇头,绝口否认着。

    「他之所以进行控制,完全在於被告人。」

    「在於被告人,想进行加害!」

    「他的行为是自保,在狭小的病房内,唯有控制住对方,才能自保。」

    「此条,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甚至也并未超出界限!」

    现场存在录音笔。

    只可惜,录音笔. ..从头到尾只表明了绿森市案件时,他具备强奸意图。

    而在2月18日,凌晨四点。

    他除了脱掉自己衣服,可从未说过,要强奸张大!

    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

    「被告方上述所做出的一切辩护,都是荒谬至极!」

    范贺展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

    「就本案「第九医院·案』,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强奸、猥亵事件!」

    「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控制,只因对方是在加害,而之所以一直控制,也是因为加害并未消除,而是暂时被控制。」

    「而在加害行为被短暂制止,存在长时间思索的情况下. .. .」

    「被告人张月,持刀,连续捅刺我方委托人17刀!」

    「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

    骤然间。

    现场错愕一片,就连检察官,此时也愣了又愣。

    范贺的意图很简单。

    他在重叠行为!

    是的。

    强奸的控制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控制行为,是相同的。

    你可以说控制手臂,将其压制,是准备强奸。

    但同样的。

    也可以说是避免对方暴动杀人,正在自卫的防御控制行为!

    而监於. .

    刘国富,在一开始,确实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胁,所以. . . ..

    依照范贺的这番言论,他的行为,第一顺位的判定应当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猥亵,甚至是强奸!「没有强奸?」

    被告席,钱昊有些忍不住了,脸色发黑,沉声询问。

    「代理人,你方还在断章取义!」

    「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但...但後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

    「通过现场录音,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看. ...」

    「这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定义完全一致!」

    「否则。」

    「请你方解释,为何刘国富在「自卫』期间,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单从控制,你可以说自卫。

    但後续行为呢?

    钱吴可没听说过,什麽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

    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

    那什麽才算强奸!?

    对方摆明了,是想以「连续性动作』,将强奸的行为,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

    「这.」

    审判上。

    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

    两人说的都属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

    很少会出这种案子。

    尤其是这种,同一种行为,却能说出两种法例,两种思维的情况!

    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最终,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

    「被害人民诉代理人。」

    「上述,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 .你方是否有异议?」

    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

    证据的意义,案件的走向,还是得看庭审双方。

    话落。

    代理人席位处。

    范贺深深吐出一口浊气,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什麽目的?

    搅混水!

    他不一定能将刘国富从「半个罪犯』转变为完整的受害者。

    但只要将对方的正当防卫辩护,给搅浑即可!

    至於,该如何解释. .. .…

    范贺微微一顿。

    接着,一句让所有人,整个第一法庭,近千人集体愤怒的话语,从而口中说出,在整个法庭内回荡。「尊敬的审判长。」

    「我方委托人刘国富,对现实以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

    「也就是,他区分不出,正常的自卫与他所进行的自卫情况是否存在不同,所以,才做出脱衣服这种举动。」

    「而证明我方上述所说,最强而有力的证明便是..」

    范贺从桌上,举起上次,针对范贺第一次强奸未遂,在中院所宣判的案件结果。

    他脸上流露出温和的笑意,开口道:

    「精神病。」

    「我方委托人,患有明确的精神疾病,以至於他的认知混乱!!!」

    精神病 ..

    刘国富,确实存在精神病!

    只不过. ..,

    话落的刹那间。

    听审席处,隐约有数人已经满脸怒意,拳头紧攥。

    他们可还记得,刘国富之前,律师就是倚靠这,导致犯罪後不负刑责。

    眼下,竟然又来了个律师这般做.. .

    这该死、宛若蛇蠍一般的杂种!!!

    ps:五月最後一天了,求月票求月票!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