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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8章 推定拒绝和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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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石,瞬间在全球科技界、产业界和金融市场掀起了滔天巨浪。

    公告标题简洁而致命:《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对华兴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进一步限制》。

    没有盛大的新闻发布会,没有高官的情绪化言辞,只有一份长达数十页、充满了法律术语和技术细节的规则文件。

    但这份文件的杀伤力,远超任何激情澎湃的演说。

    核心内容如下:

    宣布与生效日期:

    宣布日期: 2020年5月15日(丑国东部时间)。

    生效日期: 规定设有120天的缓冲期,于2020年9月15日正式全面生效。

    制裁发布机构:

    丑国商务部下属机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核心制裁机制是两项致命新规:

    规则一:针对性极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扩展。

    针对华兴设计芯片:

    任何芯片,只要其设计过程中有华兴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海思半导体)的参与,并且该芯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源自丑国的软件或技术(例如,使用了丑国公司的EDA设计工具、或源自丑国的芯片制造设备技术),那么,这家芯片代工厂(无论是台积电、四星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工厂)在向华兴出口、再出口或甚至在工厂内部转移这颗芯片时,都必须向丑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

    针对华兴采购芯片:

    任何芯片,只要华兴及其关联公司是最终的采购方或使用者,并且该芯片本身是某些特定丑国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那么,该芯片的生产商在向华兴销售时,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

    规则二:实体清单“脚注1”升级。

    (“脚注1”是丑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其 《出口管理条例》 下的 “实体清单” 中,为特定实体添加的一个特殊标记。)

    将华兴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球26个国家的68家核心关联公司,在“实体清单”上单独升级标记为一个特殊的类别——“实体清单(脚注1)”。

    此举意味着,所有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的物项,包括丑国本土产品,以及上述受FDPR规则管辖的“外国直接产品”,在向这些被标记了“脚注1”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移时,都毫无例外地需要申请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原则:

    公告明确宣布,对于所有涉及上述情况的许可证申请,BIS将采取 “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 的审批政策。

    “推定拒绝”意味着,审批官员在收到申请时,默认的立场就是拒绝。

    申请人需要提供极其充分、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理由,来证明这项交易完全符合丑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才有可能获得极其罕见的特批。

    在实践中,这等同于 “事实上的全面禁止”。

    缓冲期安排(2020年5月15日 - 9月15日):

    在120天的缓冲期内,BIS允许以下有限的活动继续进行:

    为支持华兴现有网络和设备的持续运营而进行的必要交易。

    为华兴现有的手机等消费者产品提供软件更新和安全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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