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的反恐依据为《刑法》、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对于定性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禁止支持、资助、庇护,冻结它们的资产。
认定恐怖组织的标准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分工或分工体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地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
认定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 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加入外国国籍)。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组织、策划、煽动、宣传或教唆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接受上述恐怖组织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