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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9.2】努力活出第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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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宵熬夜继而猝死复活的我正在努力活出第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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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二十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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